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 三條(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率為5%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稅。率為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超率累進稅率:增值稅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3、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繳納。
4、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條例第五條(二)項所稱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根據此規定,
如果原來賣方是出讓用地,過戶時收取5元證書工本費,18元土地登記費,按土地分攤面積收取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市場交易服務費,以及代地稅局征收的5元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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