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SB/T 10538—2009《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本標準與SB/T 10538—2009相比,修改內容主要如下:
——刪除了“拍賣”、“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拍賣標的”、“買受人”、“拍賣規則”、“委托拍賣合同”、“成交確認書”9個術語。因此九個術語已在《拍賣術語》(SB/T 10641—2011)有明確定義,不必重復。
——刪除了第三條基本原則。
——刪除了原第6.2條關于鑒定記錄內容的要求,因各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各有不同,不易標準化。
——刪除了原第8.2條中,“拍賣圖錄內容應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于禁止出境的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標的,拍賣人應于拍賣圖錄上特別標注。
——刪除了原9.3條第一款關于拍賣日常的安排,因其與第9條的主要流程要求重復。
——刪除了原第11條c)款,“協商和解、調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訴解決”,該種行政申
——附錄A《委托拍賣合同》第8條,(1)將“保險費”修改為“保險費/保管費”;(2)鑒于目前行政性費用基本已取消,刪去“火漆費”、“文物局鑒定費”兩項收費項目。第12條,去除拍賣人應支付委托人貨款“三十五天”的期限,該處空格,由各企業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附錄B《競買協議》第1款,增加“逾期不付的,拍賣人有權將違約方信息公開或報送行業組織、征信機構,或向拍賣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對于改善拍賣市場近兩年愈演愈烈的拖欠貨款問題有極大的幫助;第4款,“競買人應妥善保管競買號牌,不得將競買號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則,競買人須對他人使用其競買號牌競買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修改為“競買人應妥善保管競買號牌,如有丟失,應立即向拍賣人書面掛失。凡持本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買行為,均視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更加明確了競買號牌在拍賣活動中的法律行為。
——附錄C《委托競投授權書》,增加第4款,將“則本委托無效”修改為“則有權拒絕該委托”, 如果規定未交保證金則委托無效,將導致該委托無法繼續,拍賣人處于被動地位,“有權拒絕該委托”,即表示未交保證金時,如果拍賣人事實上代為競投(并未拒絕委托),仍產生委托有效、拍賣有效的法律后果。增加第6款,“競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競投授權書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及工具在競投期間所傳達之競買信息(無論是否為本人傳達),均視為本人所為,本人
承諾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對授權書中填寫的即時通訊方式及工具在競投期間所傳達之競買信息的法律責任認定。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拍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366)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文化藝術品拍賣專業委員會、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國家文物局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北京翰海拍賣有限公司、北京榮寶拍賣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軒拍賣有限公司、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北京匡時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北京誠軒拍賣有限公司、遼寧省拍賣行。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幼錚、劉瑩、余錦生、李蕊、金瑞國、楊寶京、劉尚勇、何小平、承載、甘學軍、劉志堅、謝曉冬。
本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SB/T 10538—2009。
文物藝術品拍賣規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文物藝術品拍賣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B/T 10641 拍賣術語
SB/T 10692 拍賣師操作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SB/T 1064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拍賣當事人 parties to auction
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3.2
拍賣圖錄 catalogue
拍賣人于拍賣日前制作、對拍賣標的進行介紹的圖片或者文字資料。
3.3
預展 preview
拍賣人依法對拍賣標的進行的公開展示活動。
3.4
委托競投 absentee bid
競買人委托拍賣人在拍賣現場為其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行為。
3.5
審定 review and decide
拍賣人通過對文物藝術品的審看、研究,決定其是否適合拍賣的過程。
4 拍賣標的征集
4.1 拍賣人不應征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標的。
4.2 拍賣標的征集應與拍賣人的拍賣資質、經營范圍相符。
4.3 拍賣人在征集拍賣標的前可通過媒介對其征集活動進行宣傳,主要宣傳內容包括:
——征集時間;
——征集地點;
——征集范圍;
——聯絡方式。
4.4 拍賣人征集拍賣標的時,應安排與征集品類相應的專業人員參加現場征集活動,攜帶加蓋公章的拍賣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相關證明。
4.5 拍賣人境外征集拍賣標的時,應遵守國家關于文物藝術品的進出境管理相關規定。
5 拍賣委托
5.1 委托拍賣合同的簽訂
拍賣人接受委托人的拍賣委托的,應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參見附錄 A)。拍賣人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時,拍賣人應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證明:
a) 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或者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b) 委托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
c) 代理人委托拍賣標的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
拍賣人與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時,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該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并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標的瑕疵應以書面形式提供。
拍賣人與委托人應準確、清晰、完整填寫委托拍賣合同的各項內容,有附件的委托拍賣合同應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編號。
委托拍賣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賣人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和委托人分別留存。
委托拍賣合同確需修改時,可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直接在原合同上進行修改的,合同修改處應由合同雙方簽字或者簽章確認。
5.2 委托拍賣合同的管理
拍賣人應建立委托拍賣合同管理制度。委托拍賣合同管理制度內容應包括:
——合同印制;
——合同領取;
——合同簽訂;
——合同核對;
——合同修改;
——合同丟失處理;
——合同保密;
——合同保管等。
5.3 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間
委托拍賣合同簽訂時,委托人應當場向拍賣人交付拍賣標的。不能當場交付拍賣標的的,雙方應另行約定交付時間及方式。
5.4 拍賣標的的保險與保管約定
委托人將拍賣標的交付拍賣人后,雙方應就保險或保管事宜進行書面約定。
6 拍賣標的的審定與審核
6.1 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前,拍賣人應對征集的拍賣標的進行初審,根據初審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6.2 委托拍賣合同簽訂后,拍賣人應對拍賣標的進行審定,審定時宜制作審定記錄:
a) 未通過審定的,拍賣人應告知委托人,并與其解除該標的的委托拍賣合同;
b) 通過審定的,拍賣人應依法履行行政審核程序,并依據審核意見進行拍賣。
7 拍賣標的的保管
7.1 庫房基本設施
庫房應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標準和管理規定安裝影像采集、報警和消防系統,滿足各類拍賣標的的防火、防盜、防水、防塵、防蟲等基本保管條件。
7.2 庫房管理制度
拍賣人應至少建立以下庫房管理制度:
——拍賣標的存放、盤點和移交制度;
——拍賣標的進出庫制度;
——拍賣標的運輸包裝制度;
——庫房設備、設施檢修制度;
——人員進出庫制度。
8 拍賣圖錄的制作
8.1 拍賣活動舉辦前,拍賣人應制作拍賣圖錄,以便相關各方了解拍賣活動以及拍賣標的的基本情況。
8.2 拍賣圖錄的內容應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8.3 拍賣圖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拍賣活動名稱;
——預展以及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拍賣規則等相關各方應知悉的內容;
——委托競投授權書文本;
——拍賣人聯絡方式等信息;
——拍賣標的基本情況以及特別說明。
8.4 全部拍賣標的應刊印于拍賣圖錄,拍賣圖錄應包括拍賣標的基本情況并可根據需要配附圖片,圖片能夠反映拍賣標的的基本狀況。
注:拍賣標的基本情況一般包括標的名稱、署名及署名者生卒年、年代,以及標的形式、質地、尺寸、參考價等內容。
8.5 對委托人提供的瑕疵情況,拍賣人應通過拍賣圖錄文字或現場說明的方式予以公示。
8.6 拍賣人可制作有關拍賣標的狀態的資料,作為拍賣圖錄的補充。
9 拍賣會的實施
9.1 申報與備案
拍賣會舉辦之前,拍賣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完成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拍賣會申報、備案工作。
9.2 拍賣公告
拍賣人應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拍賣標的或者拍賣場次;
——拍賣標的的預展時間和地點;
——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拍賣人及聯系方式;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9.3 拍賣標的預展
9.3.1 預展要求
拍賣人應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以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應少于兩日。
預展場地應符合國家有關會場公共安全的要求,并建立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展板、展架、燈具等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9.3.2 展場布置
拍賣人可選擇專業機構負責展區設計和展場布置工作。
展場布置應滿足標的展示、客戶接待、業務服務等需求,在展場內可設置:
——展場布局圖;
——計算機系統;
——通訊系統;
——影像采集系統;
——咨詢接待處;
——媒體接待處;
——圖錄資料發放處;
——競投登記處;
——委托競投處;
——結算處等。
9.4 競買人登記
9.4.1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
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競買登記手續的,代理人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
拍賣人應核對競買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留存。
9.4.2 拍賣人和競買人應簽署競買協議(參見附錄B)。競買協議文本的內容包括:
——競買人和拍賣人的基本情況;
——競買牌號;
——雙方在拍賣活動中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拍賣規則。
9.4.3 競買號牌為競買人參與拍賣的唯一憑證。
競買人應妥善使用、保管競買號牌,;如有丟失,應及時通知拍賣人。
9.5 委托競買和委托競投
9.5.1 競買人可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競買結果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9.5.2 競買人委托拍賣人代為競投的,競買人應采用委托競投授權書(參見附錄 C)的形式向拍賣人提出委托競投的請求。
拍賣人接受競買人委托競投請求的,應在拍賣現場設置委托競投席,為競買人提供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服務。
采用電話委托競投的,競投過程宜做錄音或記錄。記錄內容至少包括:
——競投通話時間;
——最高出價;
——競買結果。
9.6 拍賣現場
9.6.1 會場要求
拍賣會場布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會場公共安全的要求,并建立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拍賣會場可設置如下崗位:
——現場指揮;
——聯絡協調;
——客戶接待;
——新聞報道;
——財務結算;
——拍品提取;
——設備運行;
——安全保衛;
——后勤保障。
拍賣人應根據拍賣標的狀況和競買號牌的發放數量合理布置拍賣會場。拍賣人應在拍賣會場設置投影系統和影像采集系統。
拍賣人可根據需要設立委托競投席。
9.6.2 拍賣主持
拍賣師應按照執業規定和 SB/T 10692 的要求主持拍賣活動。
9.6.3 拍賣成交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簽署成交確認書(參見規附錄D)。
9.6.4 拍賣筆錄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制作拍賣筆錄。
9.7 拍后備案
拍賣會結束后,拍賣人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完成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拍后備案工作。
10 拍賣結算與拍賣標的交付
10.1 買受人結算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憑成交確認書、競買保證金收據辦理結算事宜。
買受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結算手續的,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印留存。
10.2 委托人結算
拍賣人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后,應按照約定與委托人結算。
委托人委托他人辦理結算事宜時,代理人應出具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印留存。
拍賣人應根據國家有關稅務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10.3 買受人提取拍賣標的
買受人持拍賣標的提取憑證辦理提取手續。買受人提取拍賣標的后,拍賣人應當場收回拍賣標的提取憑證。
買受人委托他人提取拍賣標的時,代理人應出具買受人的授權委托書以及拍賣標的提取憑證。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留存。
10.4 拍賣標的退還
拍賣標的未上拍或者未成交,拍賣人應通知委托人憑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相關憑證辦理退還手續,領取拍賣標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辦理領取事宜時,代理人應出具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以及號碼、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拍賣人應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并復制留存。
11 爭議的解決途徑
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當事人產生爭議時,可采取以下解決途徑:
a) 協商和解;
b) 申請第三方調解;
c) 有仲裁約定的,申請仲裁;
d)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拍賣檔案的管理
12.1 檔案資料的內容
檔案資料內容應完整、準確,至少包括:
a) 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對拍賣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證明以及其他資料、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拍賣標的瑕疵情況、證照復印件等,拍賣標的的保管、保險、交付等事項的有關資料;
b) 拍賣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報紙等新聞媒介發布載體以及廣播、電視的公告刊登證明;
c) 拍賣標的資料,包括拍賣圖錄、與拍賣標的相關的各類圖片、文字資料、審定記錄,以及有關部門的批復文件;
d) 預展以及拍賣現場的影像、錄音、文字資料;
e) 競買登記文件,包括競買協議、競買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代理競買授權書,以及代理人
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f) 拍賣規則、注意事項、重要聲明等;
g) 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委托競投授權書;
h) 有關拍賣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2.2 檔案資料的管理
拍賣人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拍賣人可自行選擇以下檔案管理方式:
——以拍賣會為單元將上述檔案內容資料整理存檔;
——以檔案的各項內容為單元,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分類存檔。拍賣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專人管理;
——專用位置;
——建立檔案目錄和編號,查閱便捷。
12.3 檔案保管期限
拍賣人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應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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