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關于《競買協議》核心條款的法律指導意見
為指導拍賣企業依法經營,具體規范拍賣活動各環節事項,盡量避免因拍賣活動中有關約定不明確而引發法律糾紛,經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專家組會議討論認為,拍賣企業在舉辦拍賣會前,以書面形式與競買人自愿簽訂《競買協議》意義重大。建議拍賣人、競買人就主體資格確認、拍賣標的物性狀、瑕疵責任、拍賣傭金及有關費用數額、標的物交割、成交后違約責任等有關雙方權利義務內容,通過協議形式明確約定。
為規范《競買協議》的簽訂,現就其中有關核心條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拍賣人與競買人主體資格確認問題。建議通過約定明確確認:拍賣人具備合法的拍賣經營主體資格;競買人為參加拍賣人舉辦的當期拍賣會,已向拍賣人交納一定金額的競買保證金,并據實提交了有關身份信息及具備參拍條件的證明文件,符合競買的基本條件,可以參加拍賣會,拍賣人已為其辦理了競買登記手續。
二、關于競買號牌的使用責任問題。建議明確約定:競買號牌是代表競買人身份和競買權的標志。競買人領取競買號牌后,應妥善保管,并在拍賣競價過程中謹慎使用。競買人須對本人、授權的代理人及其他持舉該號牌的任何人的競價行為承擔全部責任。拍賣人應對辦理和發放競買號牌中的過失承擔責任。
三、關于拍賣標的合法性問題。建議明確約定:拍賣人保證拍賣標的物處于合法狀態,可以通過拍賣方式對其進行所有權或其他相關權益的處分;競買人經拍賣會前的標的物展示或預展階段,已對拍賣標的物本身及其相關權利進行了充分了解,并自愿接受拍賣人以現狀對其進行拍賣。
四、關于拍賣標的的瑕疵責任問題。建議明確約定:除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真偽或品質明確表示予以保證外,拍賣人通過圖錄、預展、現場介紹、網站宣傳、口頭推介等形式對于拍品狀況之描述僅供競買人參考,并不代表拍賣人的任何承諾,即拍賣人依法對拍品的真偽和品質不承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已親自審看展示或預展的拍賣標的,并憑借檢測或自身經驗對拍品的真偽、品質及價值進行了準確判斷,對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五、關于拍賣傭金及相關費用問題。建議明確約定:拍賣成交后,競買人應按落槌價乘以一定比例計算出的金額或雙方進一步確定的傭金比例,向拍賣人支付傭金,除此之外,有其他費用(例如保險費、圖錄版面費、保管費等)支出的,買受人自愿承擔一定的比例或數額,并與拍賣傭金一并結清。
六、關于競買失敗及競買成功履約結算時競買保證金的處置問題。建議明確約定:對于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如拍賣會上競買人未能競得任何拍品,拍賣人須于拍賣會后確定的時間內全額無息退還;如競買人成功競得某拍品,在雙方結算成交價款及其他費用時,競買保證金可以抵作價款、傭金及其他費用,多退少補。拍賣人對于應如期退還的競買保證金未能及時退還的,應按逾期時間向競買人承擔支付銀行存款或貸款利息的責任。
七、關于買受人拖延及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的違約責任問題。建議明確約定:拍賣人應在拍賣成交后立即提供與拍賣標的及成交金額一致的《成交確認書》,并及時要求競買人簽署;競買人應在拍賣成交后及時簽署《成交確認書》,對于競買人拖延簽署及拒絕簽署的情形,應視為競買人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所交競買保證金優先用于賠償拍賣人的傭金及其它費用損失,剩余部分暫時留存拍賣人處用于對委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八、關于買受人在確定的期限內不全額支付拍賣價款及傭金等費用的違約責任問題。建議明確約定:競買人簽署《成交確認書》后,在確定的期限內不全額支付拍賣價款及傭金等費用的,應視為競買人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競買人所交保證金及后續支付的部分價款優先用于賠償拍賣人的預期傭金收入及其它費用損失,剩余部分留存拍賣人處用于對委托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九、關于拍賣標的進出境手續的辦理責任問題。建議明確約定:處于海關監管之下或處于保稅區內的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后,海關稅未訖的,其稅負由何方承擔,由何方負責辦理報關手續;拍賣成交后,需復運出境的,及根據《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拍賣標的并非禁止出境文物的,拍賣人將協助或不負責辦理出境手續。
十、關于拍賣標的交割及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問題。建議明確約定:拍賣成交后,由何人(拍賣人、委托人)與買受人辦理拍賣標的交接及交接的具體時間、地點等條件;需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依照《拍賣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由買受人與委托人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辦理。
十一、關于《拍賣規則》及相關書面文件效力問題。建議明確約定:雙方共同確認,拍賣人所提供的《拍賣規則》及相關書面文件是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重要內容,除雙方協議剔除外,為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本協議未盡事宜應按該規則執行。
十二、關于解決拍賣合同糾紛方式方法問題。建議明確約定:雙方經協商同意,因本次拍賣所發生的糾紛不能自行和解的,雙方均有權提起訴訟或仲裁,并約定由拍賣人、競買人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簽訂地、履行地法院管轄,或由某特定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同時,建議約定:一方因另一方違約而提起訴訟或仲裁的,違約方除應賠償守約方拍賣傭金(委托人傭金加買受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損失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每件(宗)訴訟、仲裁所發生的代理人薪酬、誤工費、差旅費等項固定額度的損失。
十三、其他涉及本宗拍賣業務的特別約定條款。
上述逐條是《競買協議》的核心條款,拍賣人可以在每場(次)拍賣會前與競買人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自愿簽訂,并自由決定取舍,同時也可以增加其他必備條款。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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